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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回应:个人邮寄出境自用物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行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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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4月20日15时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依法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最新情况,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副司长宋悦谦回答媒体提问。

海关回应:个人邮寄出境自用物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行商品检验

针对”近期海关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很多人非常关注通过邮寄、快递渠道寄往境外的个人自用物品,如果涉及公告中的医疗物资,是否也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商品检验?“的问题。

宋悦谦表示:”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向好态势的进一步巩固,以及国际疫情的持续蔓延,国内有很多的人都想给远带国外的亲朋、好好友,寄一些个人的防护物资,这对于保护我在境外公民的健康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海关总署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保证通过邮递或快递渠道寄往境外的个人自用防护用品,快速通关。

此外我在这里想说的是前不久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品出口的公告,以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都是针对出口货物的规定,对于个人通过邮寄快递渠道寄递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规定限制内不属于出口货物,不需要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行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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